裁判文书详情

管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管*甲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7日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管*甲,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管*甲诉称,原、被告系2011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管*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作风不检点,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长达两年,给原告心理带来严重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管*丙,原告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500元,日后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同意离婚,没有外遇,只是朋友关系,婚生女儿由某,无能力支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管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11月分居,致夫妻感情不和,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鉴于婚生女儿管某丁,为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应由某为宜。鉴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故酌情考虑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管*甲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管某戊。由被告吴*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婚生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女儿能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管某甲负担(此款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账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