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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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