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未到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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