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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