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潘*甲诉称:2008年12月,杨*与潘*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乙出生。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以及价值观、世界观存在差异,导致家庭矛盾重重。孩子出生后,两人就多次分居,杨*于今年初就带着孩子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为杨*工作、收入不稳定,且无住房居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加之孩子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有三年左右,潘*甲请求孩子由其抚养,故潘*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潘*甲与杨*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甲由潘*甲抚养,杨*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承担。

被告辩称

杨*辩称:一、导致诉称双方分居原因是婆媳关系不好,去年杨*就与潘**商量搬出单独居住以缓和双方关系。今年6月,双方因工作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鉴于潘**起诉离婚,杨*同意离婚。二、因为潘**经常出差在外,不适合抚养孩子,孩子应由杨*抚养,潘**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双方结婚多年,杨*付出较多,要求潘**支付各项损失费1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潘**与杨*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潘**。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加之婆媳关系不好,致使潘**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杨*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明:因为潘*甲从事销售工作,其经常出差,婚生子由杨*照料抚养较多。在庭审中,潘*甲自认其每月工资收入在3500元左右。

还查明: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牌照为皖A长安悦翔汽车一辆,该车辆登记在杨*名下。在庭审中,双方同意该车辆归杨*所有,因购买该车辆差欠的债务由杨*承担;双方还同意家用电器中的电视机、电脑归杨*所有。

上述事实,由潘**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潘**的抚养权,因为潘*甲从事销售工作,其经常出差,婚生子由杨*照料抚养较多,故本院认为婚生子潘**由杨*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关于婚生子潘**的抚养费,根据潘*甲在庭审中自认其每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并结合合肥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潘*甲支付的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潘*甲自2015年12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抚养费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

因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牌照号为皖A长安悦翔小汽车归杨*所有,因购买该车辆差欠的债务由杨*负担;彩电和电脑各一台,归杨*所有。

关于杨*要求潘**支付其各项损失10万元,本院认为,杨*无证据证明潘**存在法定的可主张损失的过错,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潘**与被告杨*离婚;

二、婚生子潘*乙由被告杨*抚养,原告潘*甲自2015年12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潘*乙十八周岁止;

三、牌照号为皖A长安悦翔小汽车归被告杨*所有,因购买车辆差欠的债务由被告杨*负担;彩电和电脑各一台,归杨*所有;

四、驳回原告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