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梁*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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