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梁*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