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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