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梁*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向本院申请撤诉,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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