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夏*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户籍所在地在安徽省庐江县,。其长期生活在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陶*住所地在安徽省庐江自己在庐阳县城打临时工为生县,故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庐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陶*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安徽省庐江县,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被告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