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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司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并未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XX号居住,且其住所地为安徽省肥东县XX组,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司某某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肥东县,且瑶海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安徽**民法院管辖。被告司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司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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