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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