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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领证结婚,分别于1994年生育长女徐*,于1999年生育次女徐**。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争吵,2013年诉至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由被告抚养,同时要求诉讼费由双方承担。

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公告费后逾期仍未预付公告费用。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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