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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李*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李*甲与李*乙于2013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双方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及受教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李*乙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感情并非十分融洽,后在李*乙父母的极力促成下双方决定结婚。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上述原因产生的分歧愈加严重,争吵不断。对于李*甲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李*乙无端猜忌,更有甚者,藉此对李*甲个人及其相关店铺、财物施加暴力,李*甲苦不堪言。在双方协商期间,李*乙多次以手机短信等形式对李*甲进行威胁、恐吓,对李*甲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由于李*乙的上述行为,导致李*甲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交往。

原告李**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现原告李*甲依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许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当庭辩称:一、我方不同意离婚;二、李*甲所说事实和理由不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李*甲与李*乙相识。年月日,双方在合肥市肥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李*乙对李*甲的社会活动等不满及家庭琐事问题,时常争吵,不能和谐相处。后李*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材料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甲与李*乙系经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登记结婚之后,双方本应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互动,注重夫妻感情的维护,却为琐事心生罅隙,沟通交流多有不畅,令人遗憾。现李*甲请求与李*乙离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李*乙存在出轨、赌博等情形,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双方又无其他大的矛盾,今后如能端正心态,注意沟通方式,互相理解,和好是可能的。因此本院对李*甲要求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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