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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