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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甲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施*甲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袁*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施*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领证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被告隐瞒史,婚后疾病复发,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原告遂起诉,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没有隐瞒史,现旧病复发系原告虐待所致。原告如要求离婚,子女需由被告方抚养,原告必须将其婚前婚后所借被告娘家的款项50000元还清并对被告下半生生活有所安排。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施*甲与被告袁*均系再婚。2011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施*乙,现随被告生活。因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起诉来院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袁*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

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合**医院合精(2011)精鉴字第0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人,经长久治疗仍未痊愈,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参照最**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婚前隐瞒了,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久治不愈的”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诉讼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其代理人不能对婚姻的离与否作出表示,被告患又无诉讼行为能力,此案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对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可依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为从双方的长远幸福着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施*甲与被告袁*离婚;

二、婚生子施*乙由被告袁*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自2016年元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子女抚养费600元,由原告自行汇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张*在中**银行开户的6228480669162061370卡上;原告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应当协助;

三、原告施*甲欠被告袁*叔伯袁从水的5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付清;

四、原告施*甲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医药费15000元;

五、被告陪嫁物液晶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摇篮一个归被告所有;

六、原被告各人名下的财产及经手的债权债务属各人所有和负责索要、偿还;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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