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雯雯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陈*甲于2015年12月14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陈*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甲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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