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对被告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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