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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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