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杨*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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