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在银行存款收入计人民币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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