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作出(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0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44868元。2015年12月7日张*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本院经核实后依法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张*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