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对被告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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