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孙*依法送达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彭*与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毛*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邵*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