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毛*与被告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12月15日,原告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