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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