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宛*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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