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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宛*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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