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葛*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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