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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