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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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