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立案后,赵*即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仅主张变更抚养权。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