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袁*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立案后,赵*即向本院申请变更上诉请求,仅主张变更抚养权。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