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
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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