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诉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

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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