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甲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尹**。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不仅不尊重原告母亲,而且还动手打原告母亲。最后被告搬出去居住,分居有2年。目前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没有不照顾小孩,我没有打原告母亲,是原告和其母亲打我的,是原告强行把我东西搬出去的,没有分居,我时常回家。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3、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女出生情况。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尹**。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交流,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理应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因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尹*甲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