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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诉称:原、被告在上海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即产生矛盾。刘*甲夜不归宿,多次殴打王*。王*怀孕期间,刘*甲依然不回家,不照顾王*。在王*生育期间,刘*甲不闻不问,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一直以来都是王*一个人抚养孩子。刘*甲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品行不端,有聚众赌博、持枪斗殴等行为。经多次劝说,刘*甲不愿悔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子刘*乙由王*抚养,刘*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u0026amp;amp;ldquo;皖Cu0026amp;amp;rdquo;车辆(奇瑞瑞虎5)归王*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刘*甲承担。

被告辩称

刘*甲当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

王*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王*身份证、户口本。证明王*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双方夫妻关系。

3、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双方婚生子女情况。

4、保证书、短信、视频光盘。证明刘*甲婚内有过错;对王*进行殴打。

本院查明

经质证,刘*甲对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刘*甲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感情破裂。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

刘*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刘*甲身份证。证明刘*甲主体资格。经质证,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和认定,本院确认以下事实:王*、刘*甲在上海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刘*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虽要求离婚,但其举证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诉称的双方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应积极主动改善夫妻关系,修复夫妻感情。因此,对于王*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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