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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