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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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