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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被告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9年8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婚后于2002年12月24日生育一个女儿,取名贾**。200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2年1月14日,双方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复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因身患疾病,数次住院治疗,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并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离婚,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贾**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月14日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原、被告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家庭成员情况。3、新郑房权证字第1301008143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及位于老家的房屋照片,证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4、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原告现在外租房居住的事实。5、新**民医院住院病历两份及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因病住院治疗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为了两人的女儿能有一个完整的家,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1999年8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婚后于2002年12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贾**。2001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02年1月14日,双方又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10月30日,原告以双方复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原告因身患疾病,数次住院治疗,被告对此不管不问,并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心受到了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贾**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新**民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一个女儿,虽然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有生气、发生矛盾的现象,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且原告现在身患有疾病,仍需要作为丈夫的被告的关心与照顾。因此,只要双方能够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还是能够幸福、美满地生活下去的,应不准双方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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