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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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