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魏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魏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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