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何*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与被告和心晓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