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二0一六年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