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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