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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