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以与被告李*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无需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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