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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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