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孙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吕*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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