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和心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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