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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