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X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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