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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等离婚一案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吕**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巩**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有继、巩**,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少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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