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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营诉白**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军营因与白**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少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白**与被告侯军营于2009年1月1日典礼并同居生活,于2011年4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9年5月20日生育长女候紫嫣,现随被告侯军营生活,于2012年农历3月5日生育次女候紫悦,现随原告白**生活。婚前双方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为此原告白**曾于2014年10月30日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正少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后,长女候紫嫣随被告侯军营生活,次女候紫悦随原告白**生活,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利于婚生女现有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条件的因素,双方离婚后长女侯**仍由被告侯军营抚养,次女侯**仍由原告白**抚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白**与被告侯军营离婚;长女侯**由被告侯军营抚养,次女侯**由原告白**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原审宣判后,侯军营不服,上诉来院。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侯军营上诉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孩子均由其抚养,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仍未能和好,长期分居,足以证明本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变,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都应得到最好的关爱和照顾,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要求二个女儿均由其抚养,这种积极请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心情和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要客观、现实地考虑到子女的实际情况和感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确定子女随谁生活。本案中,双方开始分居后,长女侯**跟随侯军营生活,次女侯紫悦跟随白**生活,建立了稳固的生活环境,改变现有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白**并无不适合抚养女儿的法定情形。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侯军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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