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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与被告藏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藏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支付因故意伤害原告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藏X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22日,婚生一女,名藏XX。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近来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经本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先同居生子,后登记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存在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今后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因故意伤害原告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10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周*与被告藏X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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