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x与被告胥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胥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二人已分居十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子女均已成年。现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同居生活,符合1994年2月1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因原告未能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