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甲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民法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甲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判决其婚姻无效。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张*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