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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生气,现在原告有多种疾病,被告经常赶原告离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董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支付5000元生活费没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陈某某原有一子郑一某(1989年农历十月二十七日生)。被告董某某原有一子董一某(1994年农历一月二十三日生)。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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