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藏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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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甲与被告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x与被告胥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曹*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